案情回顧 被告人明某先后擔任贛州市某紙制品公司輔料倉管和采購員,手握公司廢紙皮銷售聯(lián)絡渠道的他,逐漸動起歪心思。公司一有廢紙皮,明某就通知運輸司機吳某、余某夫婦來裝運。司機先把低于市場價的廢紙款打到公司賬戶,然后把廢紙轉運到回收站,以高價賣出。吳某、余某扣除自己墊付的款項和運費后,再把剩下的錢轉給明某或其親屬。 靠著這波操作,短短幾年時間,明某累計侵占公司廢紙皮銷售款83萬多元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把公司財物非法據(jù)為己有,數(shù)額巨大, 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。 最終,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明某 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,并處罰金五萬元, 責令其退賠贛州市某紙制品公司83萬余元損失。 法條鏈接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 第二百七十一條 【職務侵占罪;貪污罪】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 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、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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